(2015)天秦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安平原与李晓红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平原,李晓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安平原。被申请人李晓红。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平原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6月9日发出(2015)天秦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晓红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平原借款本息49万元。现因自本支付令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李晓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