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成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玲玲与孙文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玲,孙文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商初字第61号原告张玲玲,女,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文隆,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