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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诉刘福、刘淑清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被执行人刘福。被执行人刘淑清。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诉刘福、刘淑清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刘福1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商初字第6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