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崇丹、杨德村与杨德村、陈春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丹,杨德村,陈春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71号原告:李崇丹。委托代理人:黄光业,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村。被告:陈春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丹与被告杨德村、陈春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