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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崇丹、杨德村与杨德村、陈春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丹,杨德村,陈春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471号原告:李崇丹。委托代理人:黄光业,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村。被告:陈春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丹与被告杨德村、陈春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