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蒋玉贤与赵武旭、山东坤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贤,赵武旭,山东坤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蒋玉贤。委托代理人于家祥。被告赵武旭。委托代理人李绍君,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坤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述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犀灵,系该公司财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贤与被告赵武旭、被告山东坤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