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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晓平与胡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晓平,胡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保字第88号申请人马晓平,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申请人胡智,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申请人马晓平因被申请人胡智未偿还其借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智名下220万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马晓平的担保人贺水连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县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晓平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智名下2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马晓平的担保人贺水连名下位于湘潭县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左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