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义洪与黄昌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洪,黄昌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33-1号原告王义洪。被告黄昌国。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3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J×××××牌肇事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