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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义洪与黄昌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洪,黄昌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33-1号原告王义洪。被告黄昌国。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3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J×××××牌肇事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