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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雅依格家具有限公司、王美娇与陈海强、原审被告郭剑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雅依格家具有限公司,王美娇,陈海强,郭剑飞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雅依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郭远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钊,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娇,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依漫尔登家具厂业主,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代理人:寇明国,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原审被告:郭剑飞,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郭剑飞家具经营部业主。上诉人杭州雅依格家具有限公司(简称雅依格公司)、王美娇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强、原审被告郭剑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雅依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钊、上诉人王美娇的委托代理人寇明国、被上诉人陈海强的委托代理人汪登潮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郭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24日,陈海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名称为“桌台(880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年12月19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230336602.6。专利权人按期缴纳年费,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文本中的图片显示:该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桌台面呈长方形,设计要点是台面两窄边边沿有条形槽,台面下方中间设计有电脑键盘存放处,其主视方向两边有两个平行的抽屉,抽屉拉手是凹边的长方形,内有“8”形凹槽,桌台的四条桌腿呈弧形且上小下大。2011年12月1日,明瑞公司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郭远建、郭远明订立一份明瑞《森濠轩》家具专卖店加盟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独家经营“森濠轩·斯柏瑞”乌金木系列产品,并由乙方负责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雅依格家具广场的市场拓展、产品销售、品牌推广维护等相关工作,协议期间,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的产品均以专卖店的形式进行经营,协议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明瑞公司并发行了《“森濠轩·斯柏瑞”系列家具图册》,其中平面图片呈现出写字台等产品设计特征。2011年11月11日,明瑞公司通过广州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郭远明发运18件金额为6996元的家具。同年11月13-14日,该物流公司先后出具两份货物托运单,分别显示运费为265元和225元。同年11月13日,郭远建两次付款合计64212元。2013年9月25日,陈海强的委托代理人汪登潮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汪登潮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面前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与Internet网络连接上网:1、在IE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detail.tmall.com/”,进入“天猫”网站,相关网页显示:进入雅依格家居专营店,特价全实木书桌工作台现代简约办公桌乌金木写字台SZ0**并配带有雅依格标记的乌金木写字台图片、价格2499元等系列内容。后用截图软件将页面部分内容以图片形式保存到计算机桌面“陈海强”文件夹内,实时打印。2013年9月29日,陈海强的委托代理人汪登潮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汪登潮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面前使用计算机与Internet网络连接上网:1、在该计算机桌面上新建文件夹命名为“陈海强网络保全”,将以下操作所显示的网页均用截图软件以图片形式保存到该文件夹;2、点击“搜狗高速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tmall.com/,进入“天猫”网站首页,再输入登陆名“wem5316078”及密码,网页显示天猫TMALL.COM网站首页淘宝商城首页,并保存到该文件夹内;3、点击“我的淘宝”中“己买的宝贝”链接,进入链接页面,网页显示:订单编号为424422024588457,成交时间为2013.9.1522:40,42959.40(卖家包邮),雅依格家具……,特价全实木书桌工作台现代简约办公桌乌金木写字台SZ0**等内容;4、在上述页面点击“订单详情”链接,网页显示:订单信息,订单状态:商家已发货,等待买家确认,收货地址:汪恩民,1515627****,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129号逸鹏大厦7楼,246003,运单号:0005164,订单编号:424422024588457,商家:雅依格家居专营店等内容;5、返回步骤3所在页面,点击“查看物流”链接,网页显示:订单编号:424422024588457,创建时间:2013.09.1615:52雅依格家居专营店物流编号:LP00017345326133,发货方式“自己联系,物流公司:平安物流,051265867419,运单号码:0005164,宝贝信息、收货信息等内容;6、返回步骤3所在页面,在该页面分别点击“订单编号:424422024588457”中的各个商品链接(共十六个商品),进入各个商品链接所在页面,网页分别显示:商品ID:26397020272,特价全实木书桌工作台现代简约办公桌乌金木写字台SZ0**,价格2940元,带有雅依格标记的梳妆台镜组合家具图片显示该写字台家具设计特征的台面呈长方形,设计要点是台面两窄边边沿有条形槽,台面下方中间设计有电脑键盘存放处,其主视方向两边有两个平行的抽屉,抽屉拉手是凹边的长方形,内有“8”形凹槽,桌台的四条桌腿呈弧形且上小下大。汪登潮将上述二十五张图片通过该公证处打印机进行实时打印。2013年9月27日,陈海强的委托代理人汪恩民向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其在互联网上订购的、商家分两次发到安庆由其提供的涉嫌侵权的家具进行保全。同日,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汪恩民一行来到位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B区2栋14号的一家标有“蛟龙行快运(原安平物流)”标志的门面房,汪恩民提取了其从网上订购的家具共四十件,并当场取得“蛟龙行快运(原安平物流)”托运单(上有日期为9月25日,编号为0034982,收货人为汪恩民等信息)及附件共二张(苏州市全能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信封,上有单号130924-003、家具40件等信息)。汪恩民与公证人员一起将上述家具产品搬运,并一同进行封存,加贴“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封条”,再包装上车,运回陈海强处,公证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47张。照片显示:上述家具产品搬运车牌号为皖HH38**,其中家具产品外包装中央呈现“臻致美”商标、左下端有雅依格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地址苏州相城区依漫尔登家具厂等内容。同日,安庆市通达物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将上述家具运往陈海强处。同年10月24日,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汪恩民一行来到位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B区10栋30-32号有“傅氏物流”标志的门面房,汪恩民提取了其从网上订购的家具共二十七件,并当场取得销售发货单,其内容有店铺:雅依格专营店、订单编号、网民、收件人汪恩民,其中货品序号8、货品编号为SZ013、货品名称为乌金木-SZ013书桌等信息。汪恩民与公证人员一起将上述家具产品搬运到安庆市大桥经济开发区安踏工业园的公路旁,并一同进行封存,加贴“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封条”,再包装上车,运回陈海强处,公证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64张。照片显示:上述家具产品搬运车牌号为皖HH38**,其中家具产品外包装中央呈现出“臻致美”商标、左下端有“雅依格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地址苏州相城区依漫尔登家具厂”等内容,另有产品外包装中央呈现出“雅依格”字样加图案的标记,下端有“生产厂家: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依漫尔登家具厂、生产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村、网址、订购电话、售后热线”等字样。同日,安庆市通达物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将上述家具运往陈海强处。2014年2月8日,陈海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登潮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办理第四次保全证据公证。同年2月16日上午,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陈海强、汪登潮一行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六涌7座之一一家标识为“明瑞家具”的厂房四楼,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使用数码相机对以下情况进行拍摄:1、“明瑞家具”的厂房外观以及完好粘贴有“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封条”的若干家具的现况;2、陈海强安排其工厂工人拆封上述家具包装并进行组装的过程;3、组装完成后所有产品(共二十三件产品)的外观。汪登潮对组装完成后的家具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其中A5:写字台SZ0**有正面、后面、右面、俯视、侧面和整个产品形状照片(见公证书附件:2-5)。照片显示:该书桌产品台面呈长方形,设计要点是台面两窄边边沿有条形槽,台面下方中间设计有电脑键盘存放处,其主视方向两边有两个平行的抽屉,抽屉拉手是凹边的长方形,内有“8”形凹槽,桌台的四条桌腿呈弧形且上小下大。2014年4月4日,陈海强的委托代理人汪登潮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汪登潮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面前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与Internet网络连接上网:1、进入“百度”搜索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天猫”,点击“百度一下”,进入该网站所在页面,用截图软件将该页面部分内容以图片形式保存到计算机桌面“陈海强”文件夹内,实时打印上述图片,网页显示“天猫百度百科”等;2、点击上述页面的“天猫百度百科”链接,进入该链接所在页面,网页显示“天猫”网站介绍;3、点击上述页面的“目录”中第“6”的“历史事件”链接,进入该链接所在页面,网页显示2012、1、11,淘宝商城正式更名天猫网;4、点击上述页面的“7、1”的“更名”链接,进入该链接所在页面,网页显示更名介绍。在郭剑飞经营地的门面房上方标有“臻致美”文字标记,陈海强在调查时获得的郭剑飞名片显示:上方有“臻致美”商标,右端有“深圳臻致美家具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苏蠡口国际家具城A幢二楼B-08#”,左端有“郭剑飞华东办事处”等信息;其并提供右上方有“臻致美”标记,雅依格系列家具产品画册。陈海强为上述证据保全活动,合计支付公证费5675元、各种运费(含搬运人力费)约5628元、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家具费2499元,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8万元。诉讼中,雅依格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复审委员于同年9月28日发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通知书。雅依格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勾庄(杭州市余杭勾庄综合市场三楼西侧),经营范围为家具销售。雅依格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雅依格”文字商标注册申请,该局于2011年1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商标注册证号为7844868,国际分类号20,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办公家具、家具、床、化妆台、床垫、茶几、沙发、金属家具、衣服罩(衣柜)、书桌。另,深圳市宜美世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臻致美”文字商标注册申请,该局于2011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商标注册证号为8211021,国际分类号20,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办公家具、家具、床、金属家具、沙发等。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郭剑飞家具经营部成立于2005年11月28日,业主系郭剑飞,经营场所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蠡口家具发展有限公司二楼G08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家具,企业形式为个体经营。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依漫尔登家具厂成立于2013年6月25日,业主系王美娇,实际经营场所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村(南河头),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家具。陈海强认为雅依格公司、王美娇、郭剑飞未经其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给其造成很大损失,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定雅依格公司、王美娇、郭剑飞侵犯了其专利号为ZL201230336602.6、名称为“桌台(88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判令雅依格公司、王美娇、郭剑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20万元,并销毁侵权产品、画册及网络图片。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诉争焦点为:1、雅依格公司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郭剑飞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以及王美娇的制造行为是否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2、雅依格公司与王美娇以现有设计进行抗辩能否成立。关于焦点一。任何将自已的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陈海强通过公证保全取得的证据表明,雅依格公司售出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中央呈现出“臻致美”商标、左下端有“雅依格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地址苏州相城区依漫尔登家具厂”等字样,另有产品外包装中央呈现“雅依格”字样加图案的标记,下端有生产厂家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依漫尔登家具厂、生产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村、网址、订购电话、售后热线等信息。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清晰可见生产厂家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依漫尔登家具厂(而该厂业主就是本案的被告王美娇),雅依格有限公司为产品监制单位,包装上并印制“雅依格”标记。监制即表明其参与了产品制造的全过程,作为监制单位,其实质亦是“产品制造者”。同时,王美娇自认其是相关产品的制造者,并承认陈海强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的生产地址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一致。据此可以认定,雅依格公司、王美娇共同制造、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我国专利法所称的许诺销售作出司法解释,即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另外,许诺销售只适用于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从陈海强公证保全的情况看,雅依格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介绍被控侵权产品即是作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当属许诺销售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请求保护色彩,产品设计要点为本外观设计的形状,而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是立体图。上述专利的外观设计图片显示:该项专利是台面呈长方形,设计要点是台面两窄边边沿有条形槽,台面下方中间设计有电脑键盘存放处,其主视方向两边有两个平行的抽屉,抽屉拉手是凹边的长方形,内有“8”形凹槽,桌台的四条桌腿呈弧形且上小下大。经当庭比对,双方均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相同产品。陈海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雅依格公司不同意陈海强的比对结论并认为:1、陈海强提供的(2013)皖安宜公证字第7835号公证书中并无涉案“写字台”产品,雅依格公司怀疑(2014)粤佛顺德第6799号公证书照片的关联性;2、被控侵权产品是雅依格公司从明瑞公司购买的;3、专利保护要求完整覆盖设计特征,公证书上所附的照片与授权专利设计有显著差异,具体显示在公证书所附的照片中,桌面左端和右端最外侧三个圆条间均有空白间隔,且公证书所附照片的桌面左右与中央部分是隔断的,有明显的连接角,授权外观设计无此特征,其桌面是一体的。王美娇同意雅依格公司的比对意见。原审法院认为,经审查,陈海强提供的(2014)粤佛顺德第6799号公证书中,从组装后的A4厅柜GD006公证书附件1-8的照片显示:带立体感的实物家具照片,而(2013)皖安宜公证字第7835号公证书中照片所反映的则是包装好的尚未组装的家具;家具产品外包装中央呈现出“臻致美”商标、左下端有“雅依格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地址苏州相城区依漫尔登家具厂等”信息,另有产品外包装中央呈现出“雅依格”字样加图案的标记,下端有“生产厂家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依漫尔登家具厂、生产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村、网址、订购电话、售后热线”等信息。从授权外观设计的左、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综合分析并结合雅依格公司提出的不同之处即桌面左端和右端最外侧三个圆条间均有空白间隔,桌面左右与中央部分是隔断的,有明显的连接角,授权外观设计无此特征,其桌面是一体的。而授权外观设计从立体图看桌面左端最外侧有四道竖线,要知是否通透,另外结合左、右视图、俯视图分别可见,桌面左右各四道竖线是三个圆条间均有空白间隔,结合后视图、俯视图可见,桌面左右与中央部分是隔断的,有明显的连接角。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进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上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原有的独特视觉形象无差异,两者相同。陈海强指控郭剑飞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四点:1、郭剑飞实际经营地的门面房上方呈现“臻致美”文字标记;2、郭剑飞的名片上标记有“臻致美”商标、公司、地址处等信息;3、郭剑飞提供的右上方有“臻致美”标记的《“雅依格”系列家具产品画册》;4、陈海强通过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有“臻致美”商标。工商登记表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郭剑飞家具经营部业主系郭剑飞,因此,郭剑飞作为该经营部业主被控侵权,主体适格。由于陈海强缺乏直接证据证明郭剑飞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对其关于郭剑飞销售侵权产品的指控,法院不予支持。但郭剑飞提供自身名片和《“雅依格”系列家具产品画册》的行为表明,其作出了销售被控侵权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我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情况下,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人郭剑飞侵权成立,但无证据证实其明知是非法制造的专利产品却仍然进行上述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二。现有设计抗辩,是指基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一项现有外观设计与该产品常规设计的简单组合而提出的抗辩,如抗辩成立,则被控侵权产品构成现有设计,被控侵权方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而现有设计通常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被控侵权方以其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时,应当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将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较。诉讼过程中,雅依格公司称其提供的产品图册等证据可证明专利申请日前,陈海强已将其外观设计公开,《加盟协议》、销售单、托运单和“企业信息明细”等书证可以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从陈海强处合法购买与专利设计相同的产品,该产品并在网络上销售,专利权已用尽。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所谓“权利用尽”,是指上述专利权人对自已售出的每一件专利产品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的每一件专利产品而言不再拥有控制权。然而,雅依格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陈海强针对涉案专利产品已权利用尽,书证亦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使用公开,更无法反映现有设计具体的设计特征,雅依格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关联性,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专利产品在先公开的事实,对此,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作出决定:“雅依格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的主张不成立”。由于无确凿证据证明现有设计的具体形状,故无法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因此,雅依格公司、王美娇以现有设计进行抗辩不能成立。综上,雅依格公司、王美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分别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模仿涉案专利的独创部分,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外观设计,从而落入陈海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陈海强的损失和雅依格公司、王美娇的获利难以确定,因此,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合理支出以及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情节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由于陈海强未提供侵权产品、画册的存在,故无法支持其要求销毁侵权产品及画册的诉讼请求。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雅依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陈海强享有的“桌台(8801)”(专利号为ZL201230336602.6)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雅依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删除侵犯陈海强享有的“桌台(8801)”(专利号为ZL201230336602.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网络图片;三、王美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侵犯陈海强享有的“桌台(8801)”(专利号为ZL201230336602.6)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四、雅依格公司、王美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陈海强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费用)50000元;五、雅依格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海强经济损失2499元;六、驳回陈海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0元,由陈海强负担1500元,雅依格公司负担2500元,王美娇负担1820元。雅依格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其于2011年8月10日之前就在“天猫商城”雅依格家具专营店上传了型号为DZ012、产品ID为12524567665的写字台图片,原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1、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作为www.tmall.com的管理方,于2012年9月25日出具的关于该产品的发布时间和照片的证明属于电子数据,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的规定,认为该证据为证明文书属定性错误,未认定该证据内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天猫商城”系“淘宝商城”于2012年1月11日更名而来,涉案产品在“淘宝商城”发布时间是2011年8月10日,“天猫商城”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书面证明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淘宝商城”的名义,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的证明再次证明其在2011年8月10日已经发布了型号为DZ012的写字台图片。二、原审判决认定陈海强购买的产品系由其生产、销售的证据不足。1、陈海强提供的(2013)粤佛顺德第45723号、49605号公证书载明的物流信息与(2013)皖安宜公证字第7835号公证书载明的物流信息不一致,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雅依格公司;2、(2013)皖安宜公证字第7835号公证书显示公证人员没有对货物搬运、拆卸过程进行连续公证,存在调包、混装等作假可能;3、(2014)粤佛顺德第6799号公证书显示陈海强接收货物时没有进行公证,存放在陈海强为股东的公司仓库内数月之后才对组装过程进行公证,存在调包可能。三、涉案专利与其2011年8月10日发布的产品外观设计实质相同,涉案专利申请日是2012年7月24日,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涉案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其已就相关问题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正在审理中。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其对自己发布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先用权,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不构成侵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改判驳回陈海强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王美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其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1、陈海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公证书所载照片显示被控涉案产品均非其生产;2、原审判决以其在参加诉讼申请书中自认是“相关产品”的制造者,从而认定其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完全是偷换概念,一审开庭前其尚未见到陈海强提交的证据,不可能自认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3、陈海强所购买的涉案产品上的生产地址、生产厂家名称均非其印刷或书写,与其无关。二、涉案专利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第四项,改判驳回陈海强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针对雅依格公司和王美娇的上诉,陈海强在二审庭审中一并答辩称:相关公证书对其从雅依格公司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搬运及拆卸过程进行了公证,王美娇制造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清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授予条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作出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雅依格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未提举新证据。对陈海强在原审所举证据以及雅依格公司在原审所举证据1、2、3、7、8、9、10、12、13、14、15,本院认证意见同原审一致,对雅依格公司在原审所举证据4、5、6、11,本院经审查认证如下:证据4(明瑞公司XOUT000936号销售单)、证据5(广州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2264640号货物托运单)均系原件,证据6(郭远建的银行明细信息打印件)加盖有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龙发支行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4显示郭远明于2011年11月11日向明瑞公司订货9个(张),其中包括8801型号的桌台1个,明瑞公司亦于当日交付上述货物,该证据与证据5在发货人、收货人、订货数量、交易时间等方面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6显示郭远建于2011年11月13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款30000元至4270208000765366账户内,证据4显示该账号系陈海强的工行牡丹卡卡号。证据1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显示明瑞公司的投资人为陈海强、XX荣。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郭远建向明瑞公司购买型号为8801型号桌台的时间早于陈海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郭远明于2011年11月11日向明瑞公司订货9个(张),其中包括8801型号桌台1个。明瑞公司通过广州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于当日向郭远明发运上述家具。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雅依格公司、王美娇是否存在共同制造、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二、雅依格公司、王美娇实施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关于争议焦点一。雅依格公司售出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中央呈现出“臻致美”商标、左下端有“雅依格家具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地址苏州相城区依漫尔登家具厂”等字样,另有产品外包装中央呈现“雅依格”字样加图案的标记,下端有生产厂家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依漫尔登家具厂、生产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村、网址、订购电话、售后热线等信息,依漫尔登家具厂业主系王美娇;同时,(2013)皖安宜公证字第7835号公证书、(2014)粤佛顺德第6799号公证书证明陈海强委托汪恩民从天猫商城雅依格家具专营店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将该产品通过物流公司运往陈海强处。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自雅依格公司天猫网专营店,因此,雅依格公司和王美娇共同实施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的事实清楚,其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设计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雅依格公司为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在原审提供了明瑞公司XOUT000936号销售单(证据4)、2264640号货物托运单(证据5)、银行明细信息打印件(证据6)、雅依格家居专营店“天猫”发布商品证明(证据7)、(2014)杭证民字第703号公证书及录音整理稿(证据8)等证据。XOUT000936号销售单(证据4)显示郭远明于2011年11月11日向明瑞公司订货9个(张),其中包括8801型号桌台1个,明瑞公司于当日发出上述货物,该销售单与2264640号货物托运单能够相互印证,且郭远建的银行明细信息打印件显示其于2011年11月13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款30000元至4270208000765366账户内,XOUT000936号销售单(证据4)显示该账号系陈海强的工行牡丹卡卡号。XOUT000936号销售单、2264640号货物托运单均系原件,郭远建的银行明细信息打印件上加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龙发支行印章,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亦相互印证,且具有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可以证明陈海强早在2011年11月已将8801型号桌台对外销售,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2年7月24日,即陈海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通过公开销售方式将涉案专利进行公开,雅依格公司、王美娇关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上诉理由成立,其制造、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陈海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综上,原审判决未认定涉案专利产品已于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海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均由陈海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光明审 判 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樊 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