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五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饶县大码头镇桑三村民委员会与燕居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大码头镇桑三村民委员会,燕居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283-2号原告广饶县大码头镇桑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桑三村。法定代表人燕双亮,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能欣,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居栋,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大码头镇桑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燕居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县大码头镇桑三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大码头镇桑三村民委员会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大码头镇桑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宪银审 判 员 范绍军人民陪审员 朱前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