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梅斌,蕲春县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田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管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