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陆春之与胡方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春之,胡方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陆春之。委托代理人王玉良,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方干。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春之与被告胡方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春之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方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春之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方干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春之撤回对被告胡方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陆春之负担。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刘 志 华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