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2015)南执字第147号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92.5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现确认本院(2011)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李成清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芝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