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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供超与齐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供超,齐军,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157号原告张供超,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干警,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兆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军,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济南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干警,住济南市。第三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供超与被告齐军、第三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供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元禄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天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