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宏与乐清市开门红不锈钢制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乐清市开门红不锈钢制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525号原告:陈宏。委托代理人:范恩明。被告:乐清市开门红不锈钢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陈龙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与被告乐清市开门红不锈钢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施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