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述光与牟善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马述光。被执行人牟善本。申请执行人马述光与被执行人牟善本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乳经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乳经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