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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迁安市娜成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海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娜成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陈海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迁安市娜成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满旭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栩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海风,农民。原告迁安市娜成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海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娜成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娜成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迁安市娜成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祁审 判 员  司伟伟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