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应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美义与王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义,王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李美义,女,汉族,应县,住该村。被告王汉宇,男,成人,汉族,住应县。本院受理原告李美义诉被告王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