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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靳XX诉赵XX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XX,赵XX,李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潞民初字第600号原告靳XX,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XXXX村**号,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建民,潞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XX,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XX处XX村,农民。被告李XX,女,1957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XX街**号,农民,系被告赵XX的母亲。委托代理人赵红丽,山西雷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XX与被告赵XX、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建民、被告赵XX、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红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靳XX与被告赵XX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当时被告赵XX思想不定,未订立婚约。同年腊月初,被告李XX给原告靳XX打电话说被告赵XX同意结婚,随后二被告到原告家商谈具体事宜,被告实际要彩礼9万元现金,双方定于腊月初十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原告筹钱在典礼之前分二次给付彩礼。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典礼后,被告赵XX出现一系列反常行为,第二天晚上就跑出原告家,在原告家人找了两个小时以后,才将被告赵XX找回。腊月十九被告赵XX被娘家叫走,二十三上午回来家,晚上被告赵XX又被其姐姐叫走,腊月二十九被告赵XX回家,正月初三晚上被告赵XX说病了,又被其姐姐接走,初四原告和母亲跟被告赵XX到山化医院看病,医生检查后说没病,被告赵XX又回到其娘家,初五原告又去接被告赵XX,被告赵XX的两个姑姑和侄儿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治疗,至此双方再未见面。原告父亲与被告李XX电话沟通后,被告李XX告知原告管不了,不过了,但被告以没钱为由不退彩礼,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彩礼9万元;2、判决被告赔偿典礼办事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4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一、被告未向原告索要彩礼,典礼之前原告分二次给付了8万元,第一次给了6.5万元,包括开户名为靳XX的一张5万元的存单和1.5万元的现金,第二次给了1.5万元的现金,这些钱都是用于原告与被告赵XX结婚,应视为原告方的赠与;二、被告赵XX和原告只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婚后被告赵XX发现原告有听力障碍,感觉原告欺骗了被告,而被告多次离家的原因是原告殴打被告赵XX,被告赵XX才不得已逃离原告家;三、双方因典礼支出的费用都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因此被告不应赔偿原告因典礼而产生的损失;四、被告已经将原告赠与的钱,分三次返还给了原告,其中第一次是2015年4月9日被告赵XX的姐姐将那张5万元的存单给了原告的父亲;第二次大概是2015年5月份,被告李XX将1.5万元的现金给了原告的父亲,给的时候,被告李XX就跟原告的父亲说原告与被告赵XX的事情两清了;第三次是2015年5月23日下午,被告赵XX的哥哥将两万元给了原告的父母,原告的父亲还打了收条,但给那两万元的目的是希望原告与被告赵XX能好好过,而不是用于返还彩礼。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靳XX与被告赵XX于2014年腊月初十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典礼前,原告按照习俗分两次给付二被告彩礼8万元,其中第一次给了6.5万元,包括开户名为靳XX的一张5万元的存单和1.5万元的现金,第二次给了1.5万元的现金。典礼后,因双方矛盾被告赵XX多次生气离家,直到2015年正月初三晚上,被告赵XX回到娘家后,原告与被告赵XX再未住在一起。随后,为解除婚约,二被告及其家人分三次给付了原告家人包括磕头钱、背礼单钱、彩礼钱等在内的8.5万元钱款,其中第一次是2015年4月9日被告赵XX的姐姐将开户名为靳XX的一张5万元的存单给了原告的父亲;第二次是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李XX将1.5万元的现金给了原告的父亲;第三次是2015年5月23日下午,被告赵XX的哥哥给了原告的父母两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照片两张,证明原告婚前给付的彩礼中包括一张开户名为靳XX的5万元的存单,而非原告所说给付的彩礼全部都是现金。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被告赵XX的姐姐和被告李XX先后两次将5万元的存单和1.5万元现金返还给了原告父亲的事实。2015年5月25日本院对赵XX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被告三次返还给原告家人包括磕头钱、背礼单钱、彩礼钱等在内的8.5万元钱款的经过,其中第三次被告赵XX的哥哥给付原告家人的2万元是用于返还彩礼。原告当庭陈述,证明原告认可被告赵XX的哥哥于2015年5月23日下午返还给原告家人2万元的彩礼。本院认为,原告靳XX与被告赵XX虽举行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但经庭审查明,被告已经将包括磕头钱、背礼单钱、彩礼钱等在内的钱款返还给原告家人,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家因举行典礼仪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缔结、解除婚约均是原被告双方的自愿行为,故原被告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因此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6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永亮审 判 员  高 燕人民陪审员  赵李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