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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30日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了保候审手续。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毅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6日、7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胡小梅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侯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新田县龙泉镇银园街9-11号门面(盐业公司内天霸网吧对面一楼)开设电子游戏赌博场所,摆放了7台“翻牌机”及1台主机,以“翻牌机”上、下分的方式供他人参与赌博,,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10000余元。2014年12月29日下午,黄某某开设的赌博场所被新田县公安局现场查获。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新田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并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经本院委托新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其评估意见为:建议对黄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卓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白某某、柏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照片、辨认笔录及其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视听资料:讯问光碟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专业赌博场所,并从中获取利润,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非法所得,预缴罚金,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黄某某向本院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邱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小梅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满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