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行非审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邢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立云、吴叶卓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邢行非审字第63号申请人邢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董占全,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冉,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冯立云。被申请人吴叶卓。申请人邢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冯立云,吴叶卓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邢计征决字(2015)2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17日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邢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实后,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征费前行政告知。并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邢计征决字(2015)2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43000元。并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邢计征催字(2015)089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催告书。上述事实,有取证笔录、告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邢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邢计征决字(2015)2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费545元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董均平审 判 员 武文霞助理审判员 张敬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利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