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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达州市鑫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州市力威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州市鑫成实业有限公司,达州市力威门窗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鑫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斌郎乡。法定代表人罗启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玉平,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州市力威门窗厂。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肖公庙村*组。执行事务合伙人颜海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沛祥,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达州市鑫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力威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达州市鑫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玉平,被上诉人达州市力威门窗厂的委托代理人吴沛祥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中,上诉人达州市鑫成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加盖的成都力威门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四川省成都市商业销售发票》的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郭 力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