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执恢字第15号申请人贾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镇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0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姜某某返还彩礼2万元,并负担诉讼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姜某某家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09年9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某某自动履行4800元,家中困难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家中经济亦困难,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10000元,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自愿放弃660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07)镇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的(2007)镇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