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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红梅与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梅,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高红梅,女。被执行人: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国。本案在诉讼中依据申请人高红梅的申请,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红民保字第3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叉车。现因被执行人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赤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黄东怀对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赤峰松鹤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叉车的查封。二、解除对高红梅提供担保的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