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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王江勇、金燕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王江勇,金燕,陈命红,黄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276-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10-2,12-1,12-2,负责人:赵一勇,该行行长被告:王江勇。被告:金燕。被告:陈命红。被告:黄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王江勇、金燕、陈命红、黄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江勇、金燕所有的座落衢州市丹桂小区20幢1单元302室住宅1套价值22万元的部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江勇、金燕所有的座落衢州市丹桂小区20幢1单元302室住宅1套价值22万元的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