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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垦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阿力木江·乌斯曼与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力木江·乌斯曼,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阿力木江·乌斯曼,男,维吾尔族,1967年12月7日生,伊宁县珂拉亚尕奇乡个体工商户,住。被申请人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四师六十六团良繁昌十连。法定代表人张朝红,总经理。申请人阿力木江·乌斯曼与被申请人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阿力木江·乌斯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木拉提·别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尚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