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邓建与顾金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顾金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邓建。委托代理人费宏顺。被告顾金裕。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诉被告顾金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祥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