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树国与平泉县安利铁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国,平泉县安利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38号申请人李树国被执行人平泉县安利铁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