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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彭武与李志林、范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武,李志林,范晓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彭武,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8日,住天全县。被告李志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9日,住天全县。被告范晓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8日,住荥经县。原告彭武诉被告李志林、范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久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林、范晓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彭武诉称:2015年5月27日14时45分,被告李志林驾驶被告范晓刚所有的川T624**小型客车,沿318国道从天全往泸定方向行驶至318国道2672公里500米处倒车时,与后方由原告妻子高益萍停放的原告所有的川TP32**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妻子高益萍与被告李志林达成协议,在原告修车期间,由被告李志林承担原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取车之日止每天100元的交通费。该事故经天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现场后认定,被告李志林负全部责任,原告妻子高益萍无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修车费4815.00元及修车期间交通费1300.00元,共计6115.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下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及维修清单,与被告李志林通话录音及刻录光盘,照片等证据。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14时45分,被告李志林驾驶被告范晓刚所有的川T624**小型客车,沿318国道从天全往泸定方向行驶,行至318国道2672公里500米处,倒车时与后方由当事人高益萍停放的川TP32**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天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后,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第51182512051003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志林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高益萍无责任。原告的车受损后,被送往天全县亨通汽车配件门市维修,花去维修费4815.00元。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李志林在被告范晓刚处做工,出事当天是被告范晓刚让被告李志林驾车到天全县两路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及维修清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志林驾驶被告范晓刚所有的川T624**小型客车与当事人高益萍停放的川TP32**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经出示现场照片,原告认可一个大灯(价值480.00元)及氟(价值200.00元)可扣除,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出修车期间的交通费应按100元一天计算,按照法律规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由于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致调解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一款、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范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彭武维修费4135.00元及交通费500.00元,合计46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范晓刚承担。被告承担的费用已由原告垫交,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久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新元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