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执民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谢建平、童肖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平,童肖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2029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平。被执行人童肖妹。申请执行人谢建平与被执行人童肖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5万元及利息。本案于同年4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住瑞安市玉海街道小东门街一弄6号楼302室��屋[产权证:××号,该屋在申请执行人处设定借款抵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童肖妹名下。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10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4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2015年4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2015年4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产权证:××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在协商,暂不要求处置。关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0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