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许翠琴、邢耀剑与邢小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翠琴,邢耀剑,邢小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许翠琴。原告邢耀剑。委托代理人包美红,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翠琴、邢耀剑与被告邢小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翠琴、邢耀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翠琴、邢耀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翠琴、邢耀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元,由原告许翠琴、邢耀剑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钟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