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贤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贤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忠华、林昌,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贤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贤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臧清源、孙明军,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原告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贤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执字第313号案件中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执行款3766669元采取保全措施。2015年4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5年7月10日,原告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7元,由原告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