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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章兵与南通丝绸针织总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兵,南通丝绸针织总厂有限公司,南通市东方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216号原告章兵。委托代理人陈永鹏,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丝绸针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812号(高墩圩桥西首)。法定代表人顾军华,职务不详。第三人南通市东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海安县角斜镇环镇南路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兵诉被告南通丝绸针织总厂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市东方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兵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兵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保全费585元,合计1155元,由原告章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