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军厚与孙作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厚,孙作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张军厚,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作琪,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厚与被告孙作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军厚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马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