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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军厚与孙作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厚,孙作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张军厚,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作琪,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厚与被告孙作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军厚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马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