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穗云法执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卢伙胜与罗天福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穗云法执恢字第85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穗云法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卢伙胜,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罗天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卢伙胜与被告罗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罗天福应向卢伙胜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由于罗天福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卢伙胜遂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案号(2011)穗云法民执字第2077号,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卢伙胜与罗天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0月16日,卢伙胜以罗天福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12)穗云某执恢字第85号,恢复执行标的金额171109元,执行费246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以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沙凤一路a栋111梯102房的房产作抵押担保。该房产并未确权,本院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以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沙凤一路a栋111梯102房的房产作抵押担保。该房产并未确权,本院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穗云法执恢字第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文宇审判员姚晶鑫审判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土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