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许鸿杰、许静松与周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鸿杰,许静松,周伟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法民一终字第1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鸿杰。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静松。委托代理人:许鸿杰,父子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涛。委托代理人:郑俊谦,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新阳大道南侧莲花街以东E1幢70号至74号一楼铺面、阁楼及7-9层。负责人:黄小鹏。经查,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上诉人许鸿杰、许静松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按照通知书所列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7165.12元,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许鸿杰、许静松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立案庭同意其缓交申请,缓交期为30天,上诉人许鸿杰、许静松在缓交期内未缴纳上述上诉费,并再次提��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对其再次减免缓交申请不予准许,并告知上诉人在三天内缴纳上述上诉费,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经电话询问,上诉人确认未在上述三天之内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鸿杰、许静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萧稚娟审判员 黄运祎审判员 涂林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