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精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中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精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中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260号原告:苏州精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宏彪。委托代理人:朱进,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九六。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精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精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员钱让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凌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