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高磊粮油批发部与张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高磊粮油批发部,张心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433号原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高磊粮油批发部,沂源县健康路南段东侧。经营者高磊,经营业主。被告张心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高磊粮油批发部与被告张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高磊粮油批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保全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耿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