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占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占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73号原告天津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霞,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占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天津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