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孟凡毅与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毅,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孟凡毅,男,汉族,1975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毅诉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毛 爱审 判 员 韩雅萍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