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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孟凡毅与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毅,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孟凡毅,男,汉族,1975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毅诉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毛 爱审 判 员  韩雅萍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