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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迪明与孙夕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迪明,孙夕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朱迪明。被执行人孙夕宝。申请执行人朱迪明与被执行人孙夕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执行员 张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