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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迎春与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迎春,杨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周迎春,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丽萍,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迎春与被告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迎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迎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迎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周迎春负担。审判员  龙妍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绪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