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迎春与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迎春,杨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周迎春,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丽萍,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迎春与被告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迎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迎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迎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周迎春负担。审判员 龙妍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绪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