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桂兰诉被告胡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兰,胡和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270号原告胡桂兰,女,汉族,1943年生,住项城市崔营西街。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和平,男,汉族,1957年生,住项城市水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兰诉被告胡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桂兰承担。审 判 长 邝晓光审 判 员 夏康红人民陪审员 高 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