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军峰与杨志社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峰,杨志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杨军峰,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志社,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峰与被告杨志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峰于2015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 为人民陪审员 燕俊哲人民陪审员 赵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