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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沧海出租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健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海出租汽车公司,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沧海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杨新路252号。法定代表人刘兵,沧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56年7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沧海出租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健给付申请执行人沧海出租汽车公司(一)返还苏A×××××号现代牌轿车一辆及一些物件,(二)按人民币每月1300元的标准赔偿南京沧海出租汽车公司的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于达萍执行员  章跃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柏 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