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与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何仕波,总经理。被告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甘玲,董事长。原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唐云国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