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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建文与符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文,符某候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许某文,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现住儋州市xxx村xx队附近出租屋(无门牌号)。被告符某候,男,汉族,1961年4月18日出生,儋州市人,现住xx市xx新村xx队。委托代理人符某,儋州市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文与被告符某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文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某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6元,由原告许某文负担。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常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王清华撰稿:王清华校对:林常直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10日印制(共印1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