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新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2号。负责人:高铁兵,行长。被告:刘新江,男,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刘新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满秀审 判 员 黄淑芳人民陪审员 田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哲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