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广杰与贺凤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杰,贺凤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26号原告:朱广杰。被告:贺凤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杰与被告贺凤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杰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朱广杰承担。审 判 长 徐法宪审 判 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韩丽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齐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