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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广杰与贺凤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杰,贺凤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26号原告:朱广杰。被告:贺凤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杰与被告贺凤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杰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朱广杰承担。审 判 长  徐法宪审 判 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韩丽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齐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