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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认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厦门亚卡地尔酒店有限公司、叶明珠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亚卡地尔酒店有限公司,叶明珠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认字第109号申请人厦门亚卡地尔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小和,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叶明珠,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秋红,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厦门亚卡地尔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明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4)618号裁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厦门亚卡地尔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伪造、篡改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书,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且违规占有申请人赠送给顾客的价值总计为55000元的钻石卡,至今未归还。被申请人主张的2014年3月和4月的工资差额均属于奖金,但被申请人的行为造成申请人的重大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申请人叶明珠答辩称,原裁决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从实体上讲,认定事实清楚。第一,原仲裁庭审中,申请人确认尚欠被申请人2014年3月工资差额2932元、2014年4月工资差额8106.46元。第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造成其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尽职,并获得被申请人的认可和表彰,不存在申请人可以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的申请与答辩的理由可知,申请人对尚欠被申请人的应付款项金额无异议,仅认为该款项系奖金,而非工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奖金亦属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组成部分。故申请人的该项抗辩理由,没有依据,不能成立。申请人还认为,被申请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原仲裁裁决的实体审理范围,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原仲裁中伪造证据或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厦门亚卡地尔酒店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湖劳仲案(2014)618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厦门亚卡地尔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 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