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卫东与郑海滨、孙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卫东,郑海滨,孙会英,张洪明,刘秀娟,郑秀富,张校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姚卫东,农民。被告:郑海滨,农民。被告:孙会英,农民。被告:张洪明,农民。��告:刘秀娟,农民。被告:郑秀富,农民。被告:张校君,农民。原告姚卫东与被告郑海滨、孙会英、张洪明、刘秀娟、郑秀富、张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卫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海滨、孙会英、张洪明、刘秀娟、郑秀富、张校君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姚卫东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姚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郑海滨、孙会英、张洪明、刘秀娟、郑秀富、张校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会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源:百度“”